公众暴力源自何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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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03:07 中国青年报 | |||||||||
据四川媒体消息:近日,有一个因行窃而被抓住的小偷,被当地村民在两次毒打之后昏迷。村民以为他已经死了,所以在有人的提议之下,将他“扔到了河里喂鱼”。而当他不久之后苏醒过来极力地朝岸边游去,并充满渴望和悲悯地向岸边的村民求救的时候,村民们竟然毫无人性可言地把他的头死死地按在水下,直到他被活活地淹死。 无独有偶,在央视去年的《道德观察》节目中,讲述了一个类似的故事。故事讲的是
在中国民间,长期以来对小偷都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说法。被比喻为“老鼠”的小偷只要一露头,弄不好就会引来杀身之祸。加之传统的“法不责众”的社会规则,使得许多哪怕和事件没有一丁点关系的“人人”也纷纷加入到“喊打’的队伍中,虽然不明就里,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朝“老鼠”发泄自己的私愤,并从中获得某种可怕的快感。这,或许就是类似的群体致人死亡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在许多人脑子里早已是根深蒂固。对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地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首先,我们得区分出被“喊打”者是否真的是“老鼠”。在没有弄清楚对方真实身份之前,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胡喊胡打一气,必是流氓行为无疑。央视披露的那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家偷没偷油,你不听其辩解,完全听凭自己曾经丢了油的事实在脑子里固执地作怪,就强行地把罪责归到人家的头上,法律决不会姑息这样的行为。 其次,对于真正的小偷,我们的憎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任何一个小偷在被判决之前,首先都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他有维权的自由。而他的行为,哪怕再可恨,对其进行制裁也只能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作为民众,我们谁也没有“执法”的权力,这种行为只能是非法的。公众不能出于气愤而越俎代庖,以解心头之恨。“喊打”并不等于“自己打”。泄私愤的行为只能把自己推向法律的对立面,成为比小偷更可让人憎恨的罪人。 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老鼠”也不例外。因此,法律在宣布一个人的生命的终结时,总是慎之又慎的。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凭一己或者众人之力就对一个人宣布死刑。“老鼠过街”,我们之所以要“喊打”,是为了利用舆论的压力,让“老鼠”的自知之明发挥最大的作用,让他们改邪归正,让“老鼠”越来越少;而决不是利用人多和势众,做出法律和人性都不允许的事情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