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机倒塌两死两伤 非法施工者被判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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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03:07 中国青年报 | |||||||||
5月31日,云南浩然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马科向本报记者递交了一份材料,认为法院对“5·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决是错误的,应依法纠正。 材料中所说的“5·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发生在去年5月5日震惊昆明的打桩机倒塌事件。
2003年5月5日下午17时10分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渡假区内的一施工工地的打桩机突然倒塌,一辆正在路上行使的“富康”轿车不幸被砸中,正在驾车的云南亚太会计事务所总经理助理朱元德当场死亡,坐在旁边的妻子马丽(马科的妹妹)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他们10岁女儿和17岁的保姆幸免于难,但都受了伤,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两人分别为十级伤残。 经有关部门调查,出事的施工工地为昆明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该公司将围墙基础深搅桩工程承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昆明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后,明德公司又将此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从事打桩工程资质、挂靠明德公司的打桩机所有者杨俊平。 调查组认定,明德公司法人代表尹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杨俊平和机长张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恒松公司在此事故中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28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尹会、杨俊平、张贵3被告犯有重大事故责任罪的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3被告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尚能坦白交代,且积极对被告人进行了22.5万元的经济赔偿,故对3被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3被告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判决令死难者家属深感惊讶和愤慨,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重罪轻判。 让受害者家属不解的是,就在他们拿到判决书后很快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却被答复抗诉期已过。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递交了申诉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