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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近日出台《医疗责任保险试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05:01 深圳特区

  【本报讯 】珠海市近日出台《医疗责任保险试行办法》。从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有效保障。

  据了解,凡是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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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务人员个人风险贮备金两部分构成,每次事故的标准赔偿最低限额为10万元。

  目前在国内只有上海、深圳等城市制定了《医疗责任保险办法》。与这些城市相比,珠海的办法更为科学,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采用奖惩分明的动态管理;二是固定保费与保险贮备金相结合;三是保险介入医疗质量管理;四是贮备金分类处理,因人因岗设置,将执业风险与责任、利益统一。

  据介绍,由于引入了第三方保险公司,可以缓解医患矛盾,同时补偿途径的增加,对患者方有更大的社会保障。另外,还可以为医学科学健康发展,为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提供保障。(陈楚荣)

  作者:陈楚荣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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