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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令”:情法大碰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3:28 北方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孙智超)“本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强(化名)犯抢夺罪,判处社区服务3 个月。”2004年1月14日,辽宁省普兰店市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夺案的判决,改变了一个少年的人生轨迹,也宣布了 辽宁省首例“社区服务令”的诞生。

  6月4日,由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座谈会,特别邀请了法学界及各相关部门的专家,就“社区服务令” 这一新生事物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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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惩戒教育为主

  辽宁省首例被判处“社区服务”的刘强17岁,2003年8月29日,他在普兰店市某通讯商场内抢得一部三星手 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根据法律,刘强的犯罪情节已经构成了抢夺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也可以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或单处罚 金。但是,面对这样一起简单、清楚的犯罪事实,普兰店市法院刑庭审判员孟红伟却迟疑了:这孩子内向、自卑、和父母缺乏 沟通……如果简单地把他送进监狱,从此他会很难抬起头来。

  对孩子未来的担忧,让孟红伟感觉到判决不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的问题,而涉及到把一个孩子的未来推向何方。普兰 店市法院副院长孙德俊和孟红伟也有同感:对于失足青少年来说,监狱并不是最好的“学校”。未成年人的“抵抗力”差,一 旦入监,如何避免“交叉感染”就成了问题。实践证明,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 ,改造效果并不理想。

  基于这些看法,一个大胆的想法经过法院领导认真研究最终出炉:判处刘强到社区服务3个月。为此,法院与普兰店 市铁西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联系,该社区表示非常欢迎刘强到其社区服务,并制定了相应的帮教措施。

  判决合情却不合法

  今年3月末,刘强结束了3个月的社区服务生活。现在,他已顺利从学校毕业,并且凭借着在“服刑”期间学会的电 脑打字找到了工作。

  然而,即使下判决前充分研究,实行后效果良好,“社区服务令”的合法性却依然遭到了质疑。3月初,普兰店市法 院收到了来自该市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法院判决书中直接表述的“社区服务令”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此后,“社区服务令”于法无据的种种质疑声音在逐渐扩大。有专家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 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此案是社区执行)。第四十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 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此案不是公安机关宣布而是社区负责宣布)。除此之外,该判决书也没有 罚金方面的内容,而根据《刑法》条文,罚金是必不可少的。

  专家呼吁尽快立法

  “这个判决的确与现行法律有出入,第一是改管制刑为‘社区服务令’,而‘社区服务令’确实不是刑罚种类。第二 是管制刑在判决时要并处附加刑,但这次则没有执行附加刑。”现在,孟红伟法官也承认,“社区服务令”正陷在“于法无据 ”的尴尬境地中。“我们直接对其下达了3个月社区服务的判决,而没有判处罚金,是考虑到犯罪人还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 ,如果让其父母代缴,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我国《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对本人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为了给“社区服务令”一个说法,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举办了座谈会。与会专家一致呼吁:尽快立法,把“社 区服务令”纳入刑罚体系中才是解决之道。

  中国刑警学院法律教研室主任孟昭武指出:1973年英国在《刑事法庭权利法》中,首次将社区服务的方式引入了 刑罚的制度中。现如今,“社区服务令”的广泛应用,已经代表了国际刑罚的一种发展方向。普兰店市法院的做法,正是适应 了这种发展方向,从这一点上看值得肯定。但是,“社区服务令”作为一种刑罚或者说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它要有很严格 的规范来遵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吴哲认为:普兰店市法院“社区服务令”判决,给预防青少年再犯罪带来的积极影响 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应用刑罚执行方法,如何让“社区服务令”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这些都等待 着立法机关尽快进行相应的立法,赋予“社区服务令”以合法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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