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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举报假冒伪劣药品者最高奖人民币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5:29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6月8日电据《沈阳今报》报道: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日颁布一项新规定,对举报假冒伪劣药品者最高奖人民币5万元。

  据有关人士介绍,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进行举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特制定了本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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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生产、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进行销售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中药材除外);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未标有效期、批号或更改有效期或批号的药品;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据了解,对举报者的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也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6%给予奖励;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4%给予奖励;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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