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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设网站诽谤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2:40 新闻晨报

  晨报讯业主通过自设网站,对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侮辱和诽谤。日前,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发布期限为90天。

  去年4月2日,小区业主尹先生注册设立了网站,并通过网站针对小区的建设、物业管理等,散布了与事实不符的诽谤性言语和针对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的侮辱性言语。小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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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商、物业公司发现后,请市公证处通过电脑上网进入尹先生注册设立的网站进行了现场公证。

  嗣后,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尹先生通过网站散布的言论对其进行侮辱和诽谤,使其对小区的管理带来极大影响,要求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发布期3个月。

  尹先生在庭审中辩称,该网站和域名确是他设立和注册的,网站是业主共同使用的,但网上的文章是其他业主所写,而且内容是事实,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声誉、信用、品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法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尊严。

  尹先生在无确凿证据情况下,以原告的房屋和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利用其设立的网站对原告发表侮辱性言语,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尹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尹先生辩称网上内容不是其所写一节,法院认为,现因其不能举证,且该网站是其设立、并以其名义注册的,尹负有管理责任,因为网站上发布文字内容的初始密码由尹掌握,没有其许可,别人是无法在该网站上发表言论的,所以尹先生应对其网站内容负全部责任。作者:通讯员王菁 记者 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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