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员打死无辜派出所被判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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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李涛 曾庆朝 主持人:克克 杜文娟 导读: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国家赔偿在我国已走过了近10个春夏秋冬。自从有了国家赔偿制度,受害人便有了“尚方宝剑”——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家赔偿案。12年前,河南南阳桐柏县公安局两名治安员违法行权,在派出所内将一名无辜群众殴打致死,制造了“南阳第一命案”。为此,受害方要求桐柏县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公安局认为,治安员打人系泄私愤,与其职权无关。但实际上,被害人在国家机关内被其工作人员殴打致死,桐柏县公安局难脱其咎。对此,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案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敲响了警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滥用职权、恣意妄为。否则,法不容情。 今年5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职工赵东升被殴打致死引发的国家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桐柏县公安局被判赔偿受害者家属各种损失30万元。至此,这起长达12年之久的“南阳第一命案”终于有了结果。 赵东升原是河南南阳市某运输公司职工,1992年12月与同事刘阳、刘杰等人受公司委派送货到桐柏县。当晚在桐柏县城苏区宾馆门口,刘阳、刘杰因故与当地女青年孙杰、潘静发生冲突。打骂过程中,苏区宾馆的承包人徐明玉、刘华夫妇对双方进行劝阻。此时,刘华的表弟刘军和朋友陈淮峰等人路过苏区宾馆,刘军误认为有人在打表姐刘华,二人即上前询问并引发冲突。厮打中赵东升被陈淮峰用木棍击中头部倒在地上,其后,陈淮峰等人迅速逃离。桐柏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人员赶到现场,把赵东升、刘阳带回所里。该派出所治安员胡伟闻讯至所,为给亲戚孙杰出气,用竹笤帚棍对赵东升一阵乱打,在竹棍打劈后,又继续踢、踩赵东升的身体。 次日凌晨,赵东升和刘阳被放出派出所。第三日下午,赵东升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东升系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1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淮峰无期徒刑;胡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胡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桐柏县公安局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省高法作出判决,判处陈淮峰有期徒刑15年,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伟的判决,但撤销了桐柏县公安局连带民事赔偿部分。同时认定“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放任治安员对治安管理对象的长时间殴打,对赵东升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其后,桐柏县公安局通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东升家属支付了2万元的赔偿款。次年,赵东升家属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在该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情况下,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桐柏县人民法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管辖。南阳中院指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为桐柏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职权的行使应视为桐柏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其职权行使而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应由桐柏县公安局这一行政主体予以承担,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损害事实系由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员胡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引起的,桐柏县公安局理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其治安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受害人赵东升生前所扶养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桐柏县公安局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