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伤人后自杀其家属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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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6:11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凶手杀人未遂,致人受伤,但凶手已经自杀身亡,受害人到哪里去讨赔偿?昨日,房山法院判决,作为凶手遗产的继承人,其妻子和两个孩子共同赔偿受害人母女2.1万元。 据受害人郑梦秋、王郁郁母女称,2002年10月11日,二人被武远开车撞倒,并用铁锤
经公安机关查明,武远系故意杀人未遂,且于行凶第二天便跳楼自杀身亡。郑梦秋和王郁郁要求武远的妻子及两个孩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武远已经死亡,其妻子和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继承遗产,所以她们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二原告的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