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力整治风景名胜区整改不力的将被撤销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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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6:1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广州6月8日电】(记者吴勇加)针对我省风景名胜区存在的重开发、轻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广东省建设厅近日决定今明两年在全省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核心景区的划定,竖立界桩,制定核心景区的规划和保护措施。 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8处,市、县级风景名胜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建设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重要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报省建设厅审批。当前,对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对历史遗留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全部进行查处,并按计划逐步拆除、清理,恢复自然生态环境。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采石、挖泥场的恢复和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的查处,并提出清理违法建筑物的具体方案,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的拆除,核心区内与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落实。综合整治检查工作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检查,省建设厅负责抽查,并将全省综合整治情况报省政府。对未按要求完成综合整治工作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不力,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不设置国家重点或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省政府撤销称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请国务院撤销称号。 作者:记者吴勇加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