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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杨三姐告状”终审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7:59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一审:“判二缓二” 重审:“判三缓三”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备受关注的新洲“杨三姐告状”一事(楚天都市报曾多次报道),终审有果:武汉市中院近日撤销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改判郭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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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明原系新洲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2001年3月7日晚7时许,他酒后无证驾车,将67岁的熊杏枝太婆撞倒,致其死亡。事发后,郭明串通本单位司机朱国琪“顶包”作伪证,新洲区公安交通大队作出鉴定结论称:“朱国琪、熊杏枝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解,熊太婆的家属获赔5.8万元,此款全部由郭及其所在单位支付。

  2001年5月,熊太婆的三女儿杨金霞(当地人称“杨三姐”)手持状纸为母鸣冤,引起媒体关注。经新洲区公安交通大队重新认定,“郭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2年7月,郭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2002年8月14日,新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明“案发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的诚意;以前一贯表现较好。”一审从轻判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杨金霞对此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武汉市检察院于2003年4月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武汉市中院经再审认为:郭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郭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如实陈述肇事经过,但其在肇事之后能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已赔偿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再者,郭明在肇事前一贯表现较好,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但其犯罪行为具有多个从重情节,遂以“原审量刑偏轻”为由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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