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刑拘 即使还款仍可能被判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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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07:40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张明泉通讯员夏洪波刘南华)武汉警方开展信用卡恶意透支专项打击行动,截至昨日已为银行追回本息120万余元。 4月底以来,警方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一道向数百名超过规定金额或期限使用信用卡的透支者发出了“催款通知”,宣传法律促使一部分持卡人主动向银行还清本息。
去年8月,李某用本人资料在工商银行办理1张信用贷记卡。9月3日起他在短短10天内用该卡消费、取现透支9000余元,12月8日,他用其兄的身份资料又办理1张信用贷记卡,并透支1.2万余元。今年4月,市工商银行按“透支5000元、超期3个月未还清”的信用卡使用约定,向李某多次下达催收通知,并找到其家中催款,均被拒绝。4月底,警方依法对李某刑拘,并于6月2日对其批捕。6月4日,李某家人向银行交纳了透支的2.4万元本息。 警方称,尽管李已将透支本息还清,但依据《刑法》第196条,其行为仍有可能被判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据悉,在这次专项打击行动中,已有3名恶意透支者被刑拘。 链接:《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