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全给儿女 母亲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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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4: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新津法本报记者郭龙 新津县妇女陈远清和已故丈夫曹文明拥有该县永商机械加工厂38.8%的股份。曹文明生前在陈远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4个子女。他死后,其妻子陈远
对此,其子女曹秋平等辩称,父亲在世时,已将股权转让给了他们4兄妹,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母亲丧失了这些股份的所有权,她只能状告死去的父亲。 以案说法 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 新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文明在永商机械加工厂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文明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4个子女对所处分的财产未支付相应对价,不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他与4个子女达成的转让协议中,属于妻子陈远清应分得的财产部分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陈远清在永商机械加工厂享有19.4%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权利。 特别提醒 今日下午2时至时,四川成都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将值守本报86743031“法博士热线”,为读者提供法律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