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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者影响调查担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4:57 新闻晨报

  晨报讯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司机尹某不是积极抢救伤者、配合警方认定事故责任,反而趁乱逃逸,给事故认定带来困难。为此,交巡警依据相关规定推定尹某负全责。日前,奉贤区法院依法判决尹某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去年4月30日下午,尹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小货车一辆,在驾车途中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李某的摩托车又撞上了对面骑自行车的顾某。李某车损人伤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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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出了车祸的尹某,却加大油门驶离现场,李某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此后,交巡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司机尹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故负事故全责。据此李某一纸诉状将尹某及建筑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尹某赔偿人身损失65122.63元,财产损失2520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李某的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肩胛骨骨折,多根肋骨骨折,视神经损伤,经治疗,右眼视力明显下降,可给予休息7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左右。庭审中,两被告均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有异议。尹某辩称自己所驾车辆未碰撞原告李某,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尹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巡警依据有关规定,推定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尹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公司将车辆借给尹某行驶,应依法承担垫付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某共赔偿李某各种损失5万余元,如无力赔偿,则由建筑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作者:记者黄继抗 通讯员 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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