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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到电起诉物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8:07 潇湘晨报

  大热天有钱买不到电,没电的日子是何等难熬。株洲市天元区联谊新村业主唐润生等4人起诉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业主用电权益纠纷一案前日在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开庭审理。

  业主:不交涨价的物管费买不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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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住在联谊新村1栋301的李玉滔说,2002年12月15日,联谊物业管理公司张贴公告:根据物价局文件精神,结合小区现状,经联谊新村业主委员会与联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好协商,联谊新村物业管理费从2003年1月1日起,按住宅每平方米0.24元/月、门面每平方米1元/月、非饮食业每平方米0.8元/月、别墅50元/月收取。李玉滔说,虽然公告上盖有联谊新村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但是,株洲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成立株洲市联谊新村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却是在2003年7月3日,在还没有正式批复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之前,其公章早已经在使用。所以,他和部分业主对这个公告的合理性表示怀疑。

  李玉滔说,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此公告为由,业主不交涨价的物业管理费就不让其买电。有几户因为拒交涨价的物业管理费,多次到物业管理部门买电都遭到拒绝。

  物管:我们有物价局的批文

  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位齐姓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业管理费涨价,一方面有物价局的批文,另一方面有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提价的方案进行了公示。虽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但经过了业主代表讨论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公示期间只有不到10%的业主提了意见,具体只有几个人。

  齐先生还说,买电是一种委托服务,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所有行动都是由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公约》中有规定,不交物业管理费不卖水电。

  焦点:究竟有没有侵权?

  法庭上,原告方联谊新村4个业主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肯卖电给业主,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业主之所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同意按原来居民公约规定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是要按违规涨价后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他们还说,业主委员会未经过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所以不承认其合法性。

  被告方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合法的,涨价公告也是合理的,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本报记者 王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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