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客手强行灌醉伴娘后实施强奸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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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9:19 南方都市报 | |||||||||
婚礼客奸了醉酒伴娘 一审强奸罪被判6年,其不服上诉,称未用暴力不是强奸 本报讯 (南方日报记者陈明光 通讯员梦蓉) 婚宴上,伴娘醉酒后睡倒在一房间床上,宾客刘某乘醉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但刘某坚
拉住伴娘手强行灌酒 据介绍,去年9月28日,梅州市丰顺县附城镇某村,一对新人喜结连理。席间,正当妙龄的伴娘王某频频端起酒杯代表新娘向来宾敬酒,凡向她敬酒的来宾,她也来者不拒,一饮而尽。几轮下来,王某已有醉意。前来参加婚礼的宾客刘某乘王某已有醉意,一再向她敬酒,还要求王某跟他喝交杯酒。遭到拒绝后,刘某拉着王某的手,强行灌酒。 伴娘醉倒刘某尾随进房 喜宴进入尾声时,王某踉踉跄跄登上二楼,醉倒在一房间的床上,刘某尾随进房。当时房内还有其他5位客人在聊天,他们见王某醉倒在床上休息,便陆续离开到楼下大厅聊天。当房内只剩下刘某和昏睡的王某时,刘某反锁上了房门。过了一会,楼下聊天的客人觉得不对劲,便把王某醉倒、刘某尾随进房的事告知新郎。新郎急忙登上二楼房间查看,却见房门已反锁。他敲门叫刘某的名字,无人应声。新郎抬脚要将门踹开,但有亲友认为今天是他的大喜日子,踢破门不吉利,把他劝住。 大家又与新郎一起下楼将此事告知新娘。等新郎、新娘再次跑上二楼时,刘某已逃离了现场,床上只有赤身裸体的伴娘昏睡在床上…… 诉称未用暴力不是强奸 公安机关接报后马上赶赴现场,经调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系新郎的好友刘某。当天下午,民警将刘某抓获。经审讯,刘某交代了作案经过,但坚持认为自己是酒醉犯错,且未使用暴力,不是强奸。 今年3月9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并未完全酒醉,有判断思维意识,事前其征求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有“嗯嗯呀呀”的应答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使用暴力,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原判量刑过重,请予以改判。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诉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讯,法官认为:《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妇女本人是否反抗,意识是否清醒,均构成强奸罪。刘某乘被害人酒醉昏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时被害人酒醉全身无力,无法反抗,酒醉达到昏睡深度。刘某与她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据此,合议庭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利用被害人酒醉昏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又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一审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充分考虑上诉人的悔改表现,已作了酌情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于是,法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