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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男子不顾一家老小的安身,竟偷卖自住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16:27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为了区区9万元钱,竟然置一家老少无处安身于不顾,偷偷与他人签订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秦淮区的李某因一时糊涂,结果被愤怒的妻子和老母亲告上法庭。

  造假——聪明反被聪明误

  今年43岁的李某与妻儿老母一直租住在秦淮区一套40余平方米的公有住房里,虽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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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拥挤,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不料去年李某在本市某房产中介结识了孙某之后,竟突发奇想,将一家人赖以居住的公房的承租权以九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孙某,为了达到快速交易的目的,李某不惜造假,以居委会开具空白介绍信,填写了自己的单身证明交给中介,与孙某签订了《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并且煞有介事地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王某在收取了5000元的好处费之后,也出具了声明书,自愿为李某提供第二住所。经过一番努力,李某先后从孙某处拿到了6万元钱。自以为聪明的李某正当得意之时,不料后院起火,被自己的妻子与老母告上了法庭。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孙某及办理过户的某房产经营公司。

  开庭——法院审理辨是非

  秦淮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应由同户籍家庭成员协商一致,且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否则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被告李某在办理本案所涉及的公房的承租权转让时,出具虚假证明,隐瞒了该房屋内同户籍家庭居住成员情况与孙某签订转让合同,侵犯了该房屋内同户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被告李某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结果——造假者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达成协议:李某与孙某签订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某经营公司恢复原房屋的承租关系;李某返还孙某购房款6万元,赔偿孙某其他损失一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作者:秦民一、吴剑秋、 陈晓

  (来源:江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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