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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为“照顾哥们”致6000多万贷款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17:02 北京晚报

  银行“财神”被一锅端

  本报讯(通讯员陈涛)今天上午,朱立新、王巍和刘士斌在海淀法院分别被认定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很多人眼里,这三人身份显赫,与财神爷没两样,他们被捕前分别担任北京某银行燕园支行行长、副行长和信贷部负责人。但是在1996年至1998年的两年时间里,他们把巨额贷款发放到自己哥们手里,致使6000余万元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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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立新和王巍走到今天这种地步,用他们的话来说,是为了“帮朋友”。早在1993年至1996年间,他俩出于私人关系,先后向柴某(已死亡)经营的独立世家公司贷款2000余万元,向北京昌豪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1600余万元。后因两家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贷款长期无法收回,导致银行形成3000余万元的不良资产。1997年,为了弥补银行的不良资产,他们擅自决定与北京中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刘某及北京腾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银行提供资金,所获利润用于弥补银行的贷款亏空,信贷部负责人刘士斌具体负责放贷事宜。于是,三人合谋在此后2年时间里,采用涂改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先后将银行7460万贷款放给了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子虚乌有的公司。截止到案发,上述贷款尚有6000余万元未归还。

  虽然其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无法抵赖,朱立新和王巍仍在庭审中对检方的指控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开发的房产项目仍在进行当中,发放贷款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对此,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立新、王巍、刘士斌于1997年违法发放的7460余万元贷款,至今已时隔近7年之久,相应的房地产项目因为缺乏资金仍没有动工或者完工,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根本不存在挽回损失的可能。因此,对他们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认为,朱立新、王巍、刘士斌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朱立新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5万元,王巍被判8年,罚金4万元,刘士斌被判6年,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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