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银行燕园支行领导违法放贷7000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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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1:52 新京报 | |||||||||
以“帮朋友”名义6000余万贷款无法追回,庭上仍称未造成重大损失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通讯员陈涛)昨日,北京市某银行燕园支行行长、副行长及信贷部负责人三人站到了海淀法院的被告席上,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6至8年不等。据三人称,自己的行为都是为了“帮朋友”。但他们的“帮忙”却造成了6000余万贷款至今无法追回。
法院查明,从1993年至1996年间,行长朱某和副行长王某出于私人关系,先后向柴某(已死亡)经营的独立世家公司贷款2000余万元,向北京昌豪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1600余万元。 因这3000余万贷款无法收回,1997年,他们又擅自决定由银行提供资金,与两家公司合作经营房地产项目,所获利润用于弥补这笔贷款亏空,信贷部负责人刘某具体负责放贷事宜。 此后2年时间里,三人合谋采用涂改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先后将银行7460余万贷款放给了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子虚乌有的公司。截至案发,上述贷款尚有6000余万元未归还。 庭审中,朱某和王某称,他们开发的房产项目仍在进行当中,发放贷款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法院认为,他们1997年违法发放的7460余万元贷款,至今已有7年之久,相应的房地产项目仍没有动工或者完工,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根本不存在挽回损失的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