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纳溪安全事故:监察局建议党纪政纪处分1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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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3: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泸州市天然气公司总经理马培明,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及行政记过处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郑道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安监科科长罗先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泸州市天然气公司安富管理所所长黄正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及行政撤职处分;安富管理所抢修班临聘人员简世勇,在接到群众举报天然气泄漏后,仅靠主观判断就断定事发
泸州市纳溪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李东、泸州市经贸委副主任张兴友,对事发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炳灵路15幢楼097-2号居民江义勇,私自占据15和17幢楼间的通道,造成夹墙端头封闭,为泄漏的天然气聚积创造了条件,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泸州市城监支队支队长胡泽波,对炳灵路15号居民楼负一楼居民,擅自将负一楼建筑泄洪道改建为住房的违章行为失察,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泸州市城监支队二大队队长舒涛,负责纳溪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炳灵路15号居民楼的违章行为巡查不力,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城监支队二大队中队长谢承志,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泸州新闻热线:139090862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