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女生怀疑同学告密 强迫其跳裸舞用尿水洗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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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3: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6月4日接到报料称,自贡市六中初中一年级学生小兰(化名)被同学非法拘禁20多个小时,受尽凌辱。记者随即赶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尽管事情已过去一段时间,小兰前胸、后背及双手、腿部仍然布满青紫红肿的伤痕,有的地方已经结痂。小兰哽咽着回忆了事情经过——— 在离家逃学几天后,因怀疑同学向老师“告密”,自贡市六中4名13岁到15岁的初一
A 被5少女强行拉上出租车 5月26日下午快上课时,同班同学叶某等人派人在厕所里找到她,要求她出去。小兰开始拒绝,但遭到威胁后被迫来到校门外。小兰被叶某(女,14岁)、林某(女,13岁)、刘某(女,13岁)、颜某(女,15岁)、颜某某(女,14岁)等5人强行拉上出租车,挟持到位于城区同兴路的新华旅社305房间。 B 强迫她裸身在房里跳舞 进入房间后,林某和叶某首先几个耳光打得小兰晕头转向。接着,几个人轮流用竹棍殴打小兰,并将开水从她头上淋下。殴打告一段落后,叶某强迫小兰脱光衣服,小兰开始不从,但经不住叶某殴打,被迫脱光全部衣服,裸着身子在房间里来回跑步和跳舞。几名女生还用打断的梳子在小兰前胸和背上划出一道道血痕。 几人轮番折磨小兰后,派人出去买盒饭,但不给小兰饭吃。小兰多次哀求放自己回去,叶某等人威胁说:再说要回去就打你! 晚上,叶某等人分别挤在两张床上睡觉,勒令小兰睡在地上。为防止她逃跑,几个人还分工轮流看守。 C 把卫生巾贴在她脸上 第二天,几个少女起床后又开始轮番凌辱小兰。她们强迫小兰用嘴含着竹筷,轮流用棍子敲打竹筷,直到小兰嘴里流出鲜血才停下。然后,叶某又强迫小兰把衣服脱光,把她摁在墙上成一个“人”形。少女们还拿出眉笔在小兰额头写下“骚货、贱货”等字样,并把卫生巾贴在她脸上。小兰要求洗脸,少女们就把尿撒在面盆里,让她喝下去,并要求她用这些尿水来洗脸。 临近中午,凌辱发展到顶峰:少女们强迫小兰站到窗台上,要她从3楼跳下去。小兰百般哀求,才得以逃过一劫。直到下午3点左右,得到允许到房间外面洗脸的小兰趁机逃回家中,心急如焚的父母看见女儿遍体鳞伤回来,在简单询问后连忙将她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D 学校称对伤害没有责任 6月4日当天记者来到学校采访。自贡市六中对采访高度紧张,学校办公室和政教处负责人反复表示“这件事没有报道价值”。政教处严主任介绍,叶某、刘某、颜某和林某等4个初中一年级女生5月21日下午放学后离家出走,有学生报告曾在某网吧看见几名女生,4个女生怀疑是小兰向老师“告密”,因此对小兰实施报复(女生颜某某是威远县某中学学生)。严主任称,5月26日学校获悉小兰“出走”后,觉得“事情紧急”,于第二天上午向郭家坳派出所报了案。 学校称,在此之前叶某等几名女生“就已经多次逃学离家出走”,不同的是这次出走时间最长。严主任反复称,学生离家出走与家庭有关,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小兰班主任吴老师准备向记者介绍情况时,被政教处负责人制止。 记者离开学校时,政教处负责人专门为记者提供了《关于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表明根据这个办法,学校对小兰遭受的伤害没有责任。 E 警方将4名女生找到 自流井区公安分局郭家坳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于5月28日和29日先后将4名女生找到。经警方调查,4名女生和威远县某中学学生颜某某从5月26日下午2时左右到27日下午3时左右,对小兰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殴打、侮辱。但由于涉案人员全部系未成年人,无法进行处理。警方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再三拒绝了记者采访。 记者多次设法采访几名女生,但警方和学校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本组报道文/图王华记者陈章采 自贡新闻热线:(0813)8806893 创伤篇 母亲担心伤害终生难消 遭受百般凌辱的小兰回到父母身边后,情绪出现极大波动。据护士介绍,小兰住院后几乎每天夜里都要在“不要打我”的哭叫中惊醒。小兰母亲说,孩子受到的伤害可能一生都难以消除,女儿刚从旅社逃回到家里时说,有些事情想起都要颤抖,不愿回忆了。住院后曾有一名女生来看小兰,当小兰看见那位女生时,不由自主地发起抖来。 小兰住院已经花去两千多元治疗费。几名女生的家长在学校要求下支付了部分治疗费,有的借口是下岗职工,表示拿不出来钱,到时派出所认定多少就出多少。由于种种原因,小兰已经离开医院回到家中继续治疗。 小兰父母在采访时曾义愤填膺地要求严惩施暴女生。但记者采访完学校后再次向小兰家长核实某些情节时,家长态度陡然转变,小兰父亲称,如果事情闹大了,孩子读书都成问题,如果转学,又害怕学校不退“借读费”。 疑惑篇 没有身份证照样住旅社 小兰被非法拘禁的旅社位于自流井区同兴路。该旅社负责人邹女士说,她曾问过来住宿的几名学生为啥不上学,多少岁,她们说她管得宽,“关你屁事,我们只有两岁咋子嘛”。“如果其中有男的,我肯定不会让她们住的,但她们都是女娃娃嘛,又求我,当时天又在下毛毛雨,我才让她们住下的”。几名学生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就住进了旅社。 邹女士说,几名女生一晚上都在跑、闹,她曾打招呼要她们小声点,有一次她听见有哭声,就问是咋回事,其中有一名女生告诉她是“喝醉了,在闹着玩的”,她也就没有多管。 分析篇 施暴少女心理已变态 几名10多岁的少女对自己同龄同学的暴行,令负责调查的警官也感到不寒而栗。办案警官说:这些女孩对自己同学采取的行为比“法西斯”还要残忍。当警官问几名少女为什么要这样残忍地对待同学时,少女们居然回答:只有这样干才“过瘾”。 自贡市四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心理咨询医生刘学华表示:10多岁的少女采取连成年人都胆寒的方式摧残自己的同学,表明她们心理上已经产生缺陷和变态。产生这种现象除了社会的不良影响外,家庭和学校对孩子缺乏心理健康教育也是重要原因。刘学华认为,如果几名施暴少女得不到及时的正确引导,心理畸形不及时予以矫正,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刘学华还认为,暴行给受害少女心理上造成的阴影短期内很难消 除,可能对她一生都要产生影响。他建议除及时对小兰进行身体创伤治疗外,还要积极对小兰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引导她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法规篇 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省人大立法调研员、律师郭红伟表示,可以依法对施暴少女实施处罚。郭红伟认为,尽管几名涉嫌非法拘禁、殴打、侮辱他人的少女系未成年人,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但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期间,完全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实施刑事拘留甚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同时,经过侦查证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劳教等处罚。几名少女的监护人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受害少女给予赔偿。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