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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肇事 队长指使逃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7:53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作为公交车司机的聂某在交通肇事导致行人死亡后,竟在车队队长刘某指使下开车离开现场,随后与车队安全队长陶某修好车辆作假证。记者昨天获悉,俩车队长将同时为自己的行为接受审判。

  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18日8时许,市公交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335路车队司机聂某驾驶335路公共汽车,在海淀区太平路盛鑫饭店门前路段与梁某驾驶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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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碰撞后,正三轮摩托车将行人肖志武撞倒在人行道内,致肖志武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身为车队队长的刘某接到聂某报告事故的电话后,不但没有及时报案,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反而指使聂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与车队安全队长陶某合谋,擅自将肇事车辆修复,掩盖事故痕迹,并在民警到335路车队调查取证时向民警提供虚假证词和证明,同时指使知情者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支队根据所调取的证据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2004年1月19日将梁某逮捕。后经海淀交通支队深入调查取证,刘某、陶某被传唤到案。

  检察院认为,车队队长刘某、车队安全队长陶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帮助肇事司机聂某将肇事车辆修复,掩盖事故痕迹,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法院将于近期审理这起案件。

  作者: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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