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心”少妇告赢“私家侦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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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7:53 北京青年报 | |||||||||
委托调查丈夫与网友关系无果起诉要求退还委托费 本报讯因怀疑丈夫与三网友关系密切影响夫妻关系,妻子委托“私家侦探”进行调查,却又对调查进度不满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昨天上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调查事务所被判返还对方委托费3000元。
原告方女士怀疑丈夫与三个女网友关系密切,便在2003年12月2日与本市某社会调查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被告查证三网友的个人详细资料、照片;影响这三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在其周围的朋友、老师、同学中造成影响,如果方女士不满意,便全额退款。同时还约定了查证费用共计5000元,于合同签订时首付3000元,待业务委托终结后再付2000元。合同签订后,方女士交了3000元,并提供了部分线索。但此后,调查所只给了她三张摄有本市某大学教育学院校牌的照片。 方女士认为,被告曾承诺10天内帮助原告调查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此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却一直没有得到被告工作进度的反馈。多次追问下,只提供了几张毫无价值的照片,因此她怀疑被告并未履行合同,有欺诈嫌疑,所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退回所收款项,并给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500元。 调查所则辩称,自己已按合同约定的第一项做了工作,并将原告委托查找的有关资料、照片交给了原告。但因合同约定的第二项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履行,所以也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合同第二条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效部分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对其调查行为表示认可和满意的证据,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委托费用。同时,法院还对原、被告合同中损害他人人格的约定提出批评。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