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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定受停考处理者可要求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1:53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6月12日电(记者马扬)吉林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的《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规定,在教育考试机构举行的各类考试中,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如果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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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吉林省今后将把教育考试的考风考纪状况作为评估一个地区、一个学校工作情况和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有关奖惩要与之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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