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中院:案件执行让当事人明明白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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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2:1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玉溪中院向债权人发放《告债权人书》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根据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玉溪中院实行向债权人发放《告债权人书》制度,以增加债权人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更好地配合执行工作。
据了解,《告债权人书》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告知:一是法院生效判决为什么不能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执行要坚持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按照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不能把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变卖,也不能把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用品、简单的生产工具变卖,使其生活无着落,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分析造成不能执行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债权人在民事、商事交往活动中风险意识不强,对债务人履行合同能力审查不严、草率签约、借款、先行付款、交货等;第二,过期行使担保权,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第三,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导致执行条件丧失。二是如何解决不能执行的问题。承诺“只要被执行人有财产,财产有变现条件,不执行就是法院不履行职责,就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只要被执行人有财产,财产有变现条件,法院不予执行,债权人可以向人大或向上级法院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玉溪中院提出质询。法院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完成所有的司法程序后,将区分情况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来了结案件。 随同《告债权人书》向债权人发放的还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登记表》,请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将运用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一切措施,加大力度,强制执行。 杨运恒 牛光新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