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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伤人10年后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2:1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10年前的故意伤害自诉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了一名保安的刑事责任——保安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向被打者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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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2岁的华易(化名)是昆明市五华区人,10年前,他以卖鞋为生。1994年11月21日下午,保安李某的父母在华易的鞋摊上购买了一双布鞋。因鞋子的尺码买小了,第二天他们又来到华易的摊位上换了一双大的。因为不加钱,双方发生了争执,并发生打斗。黄土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蔡家村综合治安办公室出警。时任西山区蔡家村综合治安办公室的保安李某接到指令后,与另外一人来到了现场。当他看到被打的自己的父母后,就上前殴打了华易。随后,李某将华易带到其所在的办公室,用手铐把华易吊在窗子上,用电警棍击打华易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后来,华易从一个正常人变成了精神病患者,但经云南省精神病院鉴定认为,因缺乏华易的详细病情资料,不能证明他所出现的症状是1994年的那次被打所致的。

  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追究保安李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华易的母亲奔波了整整10年。她认为“儿子是被李某打疯的”,为此向西山区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要么赔偿华易200万元,要么抚养华易一辈子。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打者华易在半年后出现的精神分裂症,是保安李某殴打所致的。但李某殴打华易导致其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决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向被打者赔偿1万元。

  一审判决后,华易的家人不服,认为华易的“精神分裂症”完全是由于李某殴打、刺激、惊吓所致,二者具有内在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对李某的量刑过轻,民事赔偿数额过少,于是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华易所患精神分裂症与李某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有内在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的问题,须由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和判断。但因缺乏有关华易受伤的详细资料,故不能明确该病是否与1994年的外伤有关。而一审判决对李建生的量刑是根据本案事实及其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做出的,并无不当之处。据此,昆明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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