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公堂”逼“疯”顾客 超市向受辱老妇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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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3:58 昆明日报 | |||||||||
因被超市怀疑是“第三只手”,五旬老妇在大庭广市之下被超市罚跪数小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的“超市私罚老妇长跪”一案,日前,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超市侵害了老人的名誉权,要求超市在报纸上向老人公开赔礼道歉。 去年11月25日上午11点零8分,家住昆明市莲华池居安巷的五旬老妇李莉莉到民院路“家门口”超市购买了10把面条。当李莉莉付完款后准备出门时,超市的工作人员白建波认
之后商场经理严崇凤接手处理此事,严崇凤提出按商场规定“偷一罚十”,李莉莉偷了16.8元的糖,要罚款168元,交让保安看管,让李莉莉在商场门口罚跪,直到同意她起来为止。 就这样,年迈的李莉莉自上午11点半左右到下午4点18分跪在商场办公室门口,这期间。有许多人看到这一情形,在群众中引起了恶劣的影响。 因当众长跪数小时,李莉莉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昆明市莲华派出所委托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对李莉莉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今年1月5日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作出“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李莉莉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纠纷事件是导致本病发作的原因。 鉴定结果出来后,加上超市的态度恶劣,李莉莉的家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在今年1月14日,以李莉莉的名义将超市老板苏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6万元。诉讼过程中,李莉莉自今年2月16日被送到昆明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住院治疗至今。 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受理此案后,4月6日法院再次委托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对李莉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5月11日,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作出鉴定结论:李莉莉创伤后应激障碍,虽经治疗,病情仍不能痊愈,无行为能力。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仍各执己见,不愿调解达成协议,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通过各种证据显示,说李莉莉偷糖,并无其他目击证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此商场明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莉莉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 另外,发现偷窃,商场管理人员理应报警,寻求司法渠道解决,而商场管理人员并未报警,采取“偷一罚十”的自主做法,这显然违背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证据证明,商场管理人员不让李莉莉离开,而让商场保安轮流看守,不仅损害了李莉莉的名誉权,而且侵害了李莉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利,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侵权责任。李莉莉迫于无奈,跪地长达4小时30分钟不起,导致身体受损,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一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过失责任。 综上,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由超市老板苏小林在报纸上公开向李莉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苏小林赔偿李莉莉医药费、陪护费等21205.61元费用中的19085.01元,其余2120.6元由李莉莉自行承担;由苏小林赔偿李莉莉精神抚慰金2万元;李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完)(雷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