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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定金房子却不卖了,“柳工南京办事处”出尔反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7:12 龙虎网

  【龙虎网讯】交了10万元的定金,双方原本已经商定好了买卖价值300万元房子,但是卖方始终不愿意把一些关键性的条款写在合同中。拖了大半年,卖方终于明确表示“房子不卖给你了”,而买方不仅搭进去时间、精力,更重要的是他已经落实了很多买到房子以后的生意计划,这里面的损失可想而知。

  他们说有本事你去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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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小沈很年轻,但是做生意却有好几年,大家都说他头脑灵活、做事果断。但是最近他却郁闷得不行,他说:“我这次是看走眼了。”

  去年底,他看中了和燕路293号的几间门面房,尽管现在看上去市口不是很好,但是小沈相信过不了多久肯定会升值。经过多方努力,他终于联系到了房产的主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公司驻南京办事处。刚好他们也有出售房子的意向。就这样,2003年12月7日,小沈和广西柳工机械股份公司驻南京办事处当时的负责人张林毅商榷了有关细节,同时小沈付了10万元定金,张林毅也打了收条,并盖上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公章。

  2004年2月,广西柳工派法律顾问徐律师来到南京,他和小沈就房屋买卖的事情做了进一步的协商,尽管双方草拟的合同中还有很多分歧,但是大家也都在积极的磋商。小沈在态度上尤为积极,因为他急切的想买下房子。

  但是2004年5月21日,小沈突然接到了徐律师的电话,说公司决定不将房子出售给小沈了。事实上小沈此时已经在落实房子的下一步用途了,这样的事实他显然不能接受。

  此后他曾多次到办事处交涉过,但是当时和他签订协议的张林毅已经回柳州了,而现在的负责人梁先生则推了个一干二净,据小沈介绍,梁先生不止一次的对他说:“有本事你到柳州去啊!”

  是他在恐吓我们的生命安全

  当记者找到办事处的时候,现在的负责人首先表示“那是总部的事情,办事处无权买卖国有资产。”当记者表示当时是前任负责人张林毅打的收条的时候,梁先生表示那就要和总部的法律顾问徐律师联系了。记者又辗转联系到了徐律师,但是徐律师也推了个干净,他说:“现在总部已经全权委托南京办事处处理这件事情了,可能他们在南京也找了律师。”

  没想到就在此时一位称自己是柳工驻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温先生找到记者,他表示小沈曾经多次到办事处闹过,特别是在6月7日上午,小沈到办事处没有找到负责人后,扬言要给“他们颜色看看,当温先生想用自己的DV拍下现场情景的时候,小沈和他推拉了半天,不仅抢走了自己的DV带,还把衣服撕烂了,还恐吓要“给点颜色你们看看”,最后他们只能拨打了110。

  记者随后找到了当时接警的迈皋桥派出所的徐警官。他表示他到现场的时候并没有发现有打斗的迹象,因为小沈是到办事处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只要他没有影响到办事处正常的办公,警方也不会过问。

  办事处梁先生给了记者一个号码,说这是律师的电话,有什么问题就找律师。但是记者在发稿前打了不下20次这位吴小喜(音)律师139051758××的电话,对方始终没有应答。

  柳工方面为什么不卖房子给小沈?定金怎么办?南京办事处有没有权利卖房子?这些问题小沈搞不清楚,记者也搞不清楚。

  实在不行只有打官司

  据悉,小沈已经请好了律师,柳州方面如果还不给他一个说法,他只好和柳工对簿公堂了。但小沈也知道打官司的难处,所以只要有一点机会,他还是愿意和柳工方面好好商量的。记者也就本案的情况咨询了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潘青松律师,他表示,首先虽然作为柳工集团的一个派出机构,南京的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从事与自己身份相符合的民事行为。但从本案看来,这和柳工集团南京办事处出卖商品房是不矛盾的,南京办事处出卖商品房的行为肯定是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和授权。其次,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南京办事处在收取小沈10万元时出具的收条中明确了双方买卖的主要条款,也认定了这10万元的法律性质是定金,这就表示双方都有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柳州方面无故终止合同的签订肯定是不对的,作为无过错方,小沈可以向法院申请柳工方面履行协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完成房屋转让。如果柳州方面执意不肯签合同,那小沈只有诉柳工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作者:吴剑秋、陈晓

  (来源:江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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