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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运用保全电子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7:23 南京日报

  【今日商报报道】(通讯员 林红)两合伙人产生纠纷,一方说双方是合伙关系,另一方却说是劳动用工关系,双方都言辞凿凿,对这个棘手的案件,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近日首次依据保全的电子证据所作的审阅报告,判决一起特殊的“合伙经营案件”。6月12中午,原告张某来到法院用颤抖的双手从法官手中接过11万多元。

  原告张某称,1999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18万元并签订合作经营通信电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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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中心协议,其中原告投入72000元,占总资本40%,被告投入108000元,占总资本60%。2001年7月,被告为独占双方共同经营的成果,以种种借口将原告赶出维修中心,并拒付原告应得资产。原告要求对方根据投资比例支付原告253748元。被告李某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并非合伙关系,而是被告内设的部门,因此原、被告间虽有出资共同经营的意向,但未实际形成合伙关系,双方是劳动用工关系。至于原告的出资实为交纳的押金,被告同意返还押金,但原告无权要求分配企业资产。由于维修中心建账不全,导致账目不能反映维修中心经营的真实状况,不能依法进行审计,对此双方都负有责任。如驳回原告请求,责任将由一方承担显然有失公正。

  对此,法官委托计算机专业人士突袭维修中心财务部,对电脑硬盘资料进行电子证据保全,由双方现场当事人共同在证据袋上签名封存。法庭依据保全的电子账目、实物盘存表及双方原始投入清单等资料所作的审阅报告,认定1999年3月13日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对维修中心在原、被告共同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利润,因按双方出资比例承担和分配资产,于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2986.27元及实物,了结了这桩特殊的合伙经营案件。

  (编辑 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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