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还赃车,没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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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3:44 济南时报 | |||||||||
时报6月14日讯(记者黄智义)今天上午,胡先生竟在某五金商店门口发现了昨天晚上刚刚丢失的自行车。店主声称车是花40元买的,向他索取了10元钱的损失费后将车奉还。对此,律师认为,店主的行为虽不能说是销赃,但属“恶意取得”,那辆赃车应无条件地返还。 今天下午,胡先生告诉记者,昨天晚上11点左右,他停放在经二小纬六路一楼房前的自行车丢失了。今天早上,他路过经二纬五路某五金商店门前时,竟发现自己丢失的自行车
“这是我的车,怎么跑到这里来了?”胡先生上前理论。 “怎么会是你的车呢?”店老板很不解,“这车是我早上刚从一收购废品的人那儿花了40元钱买的。” “我的车昨天晚上被人偷了,你买了赃车。”“说是你的就是你的?你有什么证据吗?”双方各执一词。民警来后,店老板提出用“开锁认亲”来确定车的归属。他说:“我买车时,车上还带有一个已被剪断的钢丝锁,如果你能把锁打开,车就给你。” 好!那就来个“开锁认亲”!胡先生立即掏出钥匙,真的把锁打开了。 店老板这下傻眼了。这辆车可是刚刚花了40元钱啊。感觉吃了亏的店老板向胡先生索要了10元损失费,随后,胡先生将车推走。 在这件事中,店老板花了40元钱,车却被人推走了,他觉得很冤。而胡先生推走自己的车也花了10元钱,他也觉得不怎么合理。到底如何解释呢?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张鸿业律师。张律师说,目前尚不能断定店老板是否是销赃,但其买车的行为属于“恶意取得”,不是合法的,应该无条件地将车返还给车主。 对于“恶意取得”张律师称,这是一个法律术语,之所以说店老板的行为是“恶意取得”,因为:一是40元的买价太低与车本身价值不对等,二是店老板从剪断的锁以及无合法票据上应该知道所买的自行车来源不正。就应该判断出这个车子是有问题的。明知有问题,还低价购买,就是“恶意取得”,那么就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店老板的损失不是车主造成的,而是卖车的人造成的,他不应该向车主索要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