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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升集团败诉名誉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6:39 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赵中鹏)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在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权案中败诉。败诉的原因是恒升集团本身不是受侵害的原告,而且媒体的报道也被法院认定是正常舆论监督。

  恒升集团诉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2002年7月30日的新闻栏目《零距离》中播出的“神秘的索尼笔记本”节目中,关于“恒升公司销售的索尼笔记本是水货,恒升公司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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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权利”等报道不符合事实,使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并索赔上百万元。

  江苏电视总台辩称,其没有在2002年7月30日报道过涉及恒升集团的内容,且报道内容真实,没有侵犯恒升集团的任何权利。总编黄某也辩称,恒升集团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江苏电视总台报道的对象是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不是恒升集团。

  一审法院驳回了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恒升集团不服上诉,称电视台的不实报道构成了对恒升商标的损害。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中无关于恒升商标的评价。江苏电视总台的报道是对社会现象进行的正常舆论监督,没有虚构事实、侮辱、诽谤等情节,因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恒升集团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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