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人员劳动能力按章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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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34 沈阳今报 | |||||||||
记者单长英今报讯病残人员申请低保时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往往有着人为的偏差,刚刚出台的《沈河区病(残)人员申请低保劳动能力认定标准》则对此进行了系统的界定,让申请者感到有法可依。 问题劳动能力难定
在城市低保的申领中,劳动能力认定这一环节非常重要。沈河区民政局低保和社会化管理科邹军川科长介绍说,以往的认定是由申请人出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再由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认定。由于没有易于操作的标准,这个认定往往不够权威。比如说,沈河区就有16个街道办事处的认定小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有时还会存在人为因素。仅去年,沈河区就有七个低保申请人对街道的劳动能力认定产生疑问,找到区民政局,民政局又要组织卫生、残联等部门重新进行认定,浪费人力物力。 解决依据标准对照 沈河区民政局在执行《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联合卫生、劳动、残联、监察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沈河区病(残)人员申请低保劳动能力认定标准》。这一认定标准分为心脏病、肝病、胃病等十大类疾病和六类精神状况,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都有了明确的标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只要将申请人的病历资料与认定标准一一对应,就可以马上得出结论。 效果有望全市推行 该标准已在沈河区五个街道办事处试行。这一标准解决了基层部门因为医疗知识不专业而在劳动能力认定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了申请低保的病(残)人员对劳动能力认定结论的疑虑,使低保审批更加科学化。目前,沈阳市民政局对这一认定标准表示肯定,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适合沈阳市的相关模本,这一制度有望在全市推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