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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护条例要修改,劳动者有权预知职业危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58 龙虎网

  【龙虎网讯】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等12件法规被建议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12条原来规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投资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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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等手续。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罗晓桦说,这项“审核批准”属于增设的前置许可,实际操作中,管委会没有权利审核批准投资兴办企业,建议删去该项许可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后,建议增加《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40条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罗晓桦介绍,国家新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都有,为了保持一致,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利,建议增加职业中毒危害防治的规定。

  作者:刘颖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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