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款遭辱?储户状告储蓄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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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5: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当面点清,离柜不认”是服务行业多年的“行规”,大凡消费者到储蓄所取款时,离开柜台后发现的差错,基本上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宜宾一朱姓储户到储蓄所存款时,储蓄所给她多存了19300元,面对天上掉下的“馅饼”,该储户称自己积极同储蓄所联系更改,不料储蓄所竟派人“扭送”她去讲清楚,事后又提出给她200元“私了”。而储蓄所方面否认该储户自己主动同储蓄所联系,称是他们找到朱的,没有发生过激行为。6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编者
存款700变成2万 今年26岁的女青年朱云先是宜宾市筠连县腾达镇人,现在宜宾城区南岸一家门市打工。今年4月7日上午9时许,朱拿着700元现金和一张牡丹灵通卡前往宜宾南岸长江大道某银行储蓄所存钱。朱的卡号为955880231400630865,卡里原有余额990.70元。 储蓄员办好手续后将卡还给朱云先,同时将一张存款凭证交给她。朱因忙着上班,将卡和存款凭证放进口袋便匆匆离去。 据朱介绍,当天中午,她的男朋友首先发现存款凭证上多出19300元现金———牡丹灵通卡里原有余额为990.70元,加上朱当天存入700元,余额应为1690.70元,但存款凭证上余额却为20990.70元,也就是说朱的卡里无缘无故多出了19300元。朱说,男朋友起初怀疑她“有私房钱”,后又怀疑她“干了见不得人的事”,经她百般解释,男朋友才相信是储蓄所弄错了。朱云先和男朋友商量 后,决定第二天早晨一起到储蓄所将多得的19300元全部退还。 办理退款激起纷争 据朱称,当天下午她主动打电话给牡丹灵通卡开户行,反映自己卡上多出了19300元。几分钟后,朱的男朋友龚某接到储蓄所打来的电话叫他去一趟。 下午3时许,储蓄所主任袁某等人在朱云先上班的门市附近将朱找到。据朱说,当时袁向门市工作人员询问了她的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最后像抓“小偷”一样将她“扭送”到了储蓄所,一路上围观者众多。袁还对她说:“为了你的名誉和个人隐私,此事就暂且不报公安局”。 朱被带到储蓄所后办理了退款手续,19300元全部退给了储蓄所。 朱告诉记者,她办理了退款手续回到打工门市时,发现同事们看她的目光异样,邻居们则对她指指点点,门市老板干脆直截了当地问她是不是偷了别人的东西?朱气得当场直哭。 然而储蓄所主任袁某却否认了朱的说法,称当他们一行找到朱的门市时,朱看见他们就躲,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追上去“拉住”对方衣服,没有使用威胁和辱骂的语言,也没有过激行为。 要讨说法一波三折 当晚,朱气得吃不下饭。4月8日上午8时许,想不通的朱云先找到储蓄所索取19300元的收据,“当时一名保安冲着我大声喊‘滚出去,这儿不是你说话的地方!’我一个年轻姑娘,竟受此侮辱,只好哭着离去了。” 但储蓄所主任袁某接受采访时说,“储蓄所保安不可能说这样的话。” 4月8日上午10时许,索取收据无果的朱找到了位于中山街的宜宾某分行,向该行负责人反映她在南岸储蓄所主动还钱,不但得不到一句感谢话,却遭受欺凌与侮辱的遭遇。该行负责人接见了她,给她赔礼道歉,还打电话给袁某,要对方给朱开收据。一会儿,袁带来了“收据”,但上面大写的数字是“壹仟玖佰叁拾元整”,还加盖了银行公章。由于“收据”上的数目与她实际退还金额不符,朱拒绝接受。 4月13日,在朱强烈要求下,储蓄所为朱出具了19300元的收据,内容如下:“今收到朱云先同志应退我行因虚存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元整(19300.00)。”接下来,朱叫银行工作人员随同她到打工门市上去消除影响,当众赔礼道歉。银行工作人员称可以给朱200元钱,让朱先去旅游散心。 朱认为储蓄所不给自己澄清事实是欺负人,再次来到储蓄所,要求该储蓄所对照“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行规”给个说法,指出储蓄所为何不处理发生差错的当事人,难道这条“行规”只是用来约束消费者的吗?朱遭到对方拒绝。 求助法律对簿公堂 无奈之下,朱决定求助于法律。朱向当地消协反映了此事,并请了律师拟好状纸与储蓄所对簿公堂。 6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朱云先及代理人要求储蓄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而被告储蓄所方面陈述称,当他们一行找到朱的门市时,朱看见他们就躲,他们追上去叫住朱后,很友好地和朱一同到储蓄所,没有使用威胁和辱骂语言,也没有过激行为。在举证时,原告门市前一摆摊妇女作证称,她看到储蓄所的人到了后曾急步赶上去拉住朱的衣服。被告方称,他们根本就没有出手。 审判长对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坚持所有要求为调解条件。被告方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并称,对原告方造成的影响,将保留反诉的权利。法庭将择日宣判。 朱云先在当地银监局反映情况 漫画杨仕成银监局 最好求得消费者谅解 宜宾市银监局银行监督处黄强处长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条款,里面没有“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规定,这是服务行业多年形成的“行规”,但“行规”不能代替法律。银监局工作人员王世华认为,此事本不应告到法庭,如果该储蓄所在开收据时注明,因我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为多存的款办理退还并表示感谢等,求得消费者谅解,问题就好解决了。消委会“不当得利”责任在储蓄所 记者就朱云先与储蓄所纠纷问题采访了翠屏区消委会,得到两点意见:第一,依据双方反映情况来看,造成“不当得利”的主要责任在储蓄所,朱云先主动归还体现了一个公民良好的素质,应予以鼓励和表彰,储蓄所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并处理当事人,不能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且还应该实事求是出具还款收据;第二,“当面点清,离柜不认”这条行规只针对消费者,涉及到储蓄所时就不认账,这显然不公平。依法维权合理合法 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田有兵认为,朱云先与储蓄所纠纷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消法》等有关规定,该储蓄所在储户主动还钱时,不但不感谢,还欺凌、侮辱储户,其公开侮辱朱的行为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朱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要求赔偿精神名誉损失等行为,系依法维权,合理合法。此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它对许多服务行业奉行多年的只针对消费者的“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行规”,是一种挑战。 储蓄所开具的收据 文/图龚利记者田富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