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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女婴被狠心爷爷扔进垃圾桶内险些窒息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7:23 东方网

老庄是镇江市江滨医院保洁员。前天下午,天气特别闷热,庄师傅照例来到医院收拾垃圾,当他准备收拾小儿科病房区后的一个垃圾桶时,忽然听到垃圾桶中隐隐约约传来像小猫叫一样细微的声音,庄师傅心感疑惑,立即上前打开垃圾桶,经过一番寻找,终于在垃圾桶中找到了———一个层层包裹的垃圾袋!老庄急急忙忙地叫来了正在值班的护士冷建芬。冷护士迅速地将“垃圾袋”拿出垃圾桶,不料垃圾袋里竟传出婴儿断断续续的哭泣声,把她吓了一跳,冷护士大脑第一反应就是袋中装的可能是一个被遗弃的婴儿。冷护士赶忙解开扎了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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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黑色塑料袋,袋子上还沾满了血水,殷红的血水染红了冷护士的双手,冷护士看见袋中奄奄一息的女婴,巴掌大的小脸已经因为严重缺氧而憋得发紫,紧闭的双眼不停地迸出泪花,发紫的小嘴巴拼命地一张一合,努力地吸取着周围丰富的氧气。一种强烈拯救生命垂危婴儿的欲望在冷护士心中油然而生,冷护士抱起婴儿直往急救室奔去,急诊室的值班医生见到冷护士抱来的奄奄一息的婴儿,赶紧为其进行吸氧、做心脏测试、打急救针等急救措施。抢救工作一分一秒地过去了,奄奄一息的女婴在医院医护人员的抢救下脱离了危险,原先发紫的脸上恢复了红润,看着安安稳稳躺在保温室里熟睡的婴儿,医护人员的心总算放了下来。

 警方:弃婴者是婴儿亲人

据一位医护人员告诉记者,在她们抢救婴儿的过程中,因为不能确定弃婴的身份,在抢救过程中便拨打了110,请求警方协助调查此事,在警方和医院的共同调查下,终于弄清了这名女婴原来是当天凌晨一名姓滕的产妇分娩的,由于此婴是早产儿,又是一个女孩儿,才惨遭家人的遗弃。当记者问到女婴的身体状况时,该医护人员告诉记者,这个体重为1780克的婴儿健康状况良好,基本上不会出现由于是早产而引发的后遗症。

记者从院方人员处获悉,女婴被遗弃的原因是因为是早产儿,其家人担心将来会有后遗症,而且所生的是个女孩,所以才遭到狠心的遗弃。记者又了解到,在女婴获救的当天晚上,院方通知其家人配合治疗,不料女婴的爷爷带着塑料袋来到救护室,并要求放弃治疗,要立刻带走婴儿,随即要将其放入塑料袋内带走。医护人员立即加以阻止,告之这毕竟是一条生命,不可以如此不人道,女婴的爷爷没有立刻将其装入塑料带,抱着女婴走出了医院。

 医院:不顾亲情实属罕

见江滨医院的一位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像这样当众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婴儿丢进垃圾箱的事情在他们医院还是第一次看到,亲生的父母这样做实在有些残忍,全然不顾亲情和骨肉之情,这种行为应该遭到社会的谴责。该领导也坦言,医院对弃婴也是无能为力,虽然医院对新生婴儿都有统一的护理和记录登记,但弃婴的父母却背着医院,将婴儿遗弃,医院尽到了人道主义的义务。

对于将婴儿遗弃垃圾箱一事,那位抢救女婴的冷护士对记者眼眶湿润地说:“这个婴儿虽然是早产,但是非常健康,也没有出现后遗症的征兆,当时看到奄奄一息的婴儿,我的心都要碎了,没想到我们医护人员奋力将婴儿从死亡的边缘拉回来,但这个婴儿又被其爷爷装进了塑料袋中,这种将婴儿制于死地的做法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一位刚刚产下女婴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女人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本身就不容易,不管生下的是男是女,都是自己的亲骨肉,都是一条新的生命,作为父母怎么能摧残新生命呢?

律师:情节恶劣触犯刑法

南京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告诉记者,弃婴既违背人伦道德,也为我国法律所不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此外,《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此有相关规定。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婴儿当众用方便袋装着丢入垃圾桶,情节也相当的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强烈的负面影响,法律应当给这样的行为给予严惩。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吴镇基教授认为,抛弃一个健康的新生儿实属罕见,孩子的家人太过缺少人道和法律意识,只是出于自身狭隘的考虑,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处理和选择与别人无关,这种想法是十分无知和可笑的。弃婴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应该尽快消除这种丑恶的现象,通过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父母都应珍惜自己的骨肉,对孩子负责,对社会负责,用责任来承载父爱母爱;同时还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告之他们对孩子应尽的义务和孩子享有的生存等权利,从而塑造人性,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同时还要建立监督机制来规范人的行为,通过社会的监督、公众的监督,尽量避免弃婴行为的发生。

 
 
 
作者:选稿:祁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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