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职员擅自炒单位被判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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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7:29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余皓通讯员冯明)工作人员跳槽、离职,在不少单位是家常便饭,但一些擅自跳槽者往往要承担法律后果。汉阳区法院昨日判决,一名不辞而别的生产负责人被判向单位赔付违约金1500元。 2000年8月,刘某与武汉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1月,单位认为刘某工作出了纰漏造成损失,遂对其处以4000余元罚金。同年12月,刘某不辞而别。今年3
法院认为,该单位事前在劳动合同中并未与刘某有所约定,故其请求判令刘某赔偿经济损失缺乏证据,但刘某擅自离职,应赔偿违约金。 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高真认为:单位有权向违约跳槽、离职者追索擅自违约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培养费等,法院一般会支持单位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