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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全面实施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受害人最多可获赔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8:44 大连日报

  当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谁来为无辜的第三方受害人给予补偿?记者昨天从市公安消防局获悉,日前,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已联合委托大连江山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市全面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根据这一保险,受害人最高可以得到10万元的保险赔款。

  据了解,目前公共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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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一是公共场所的业主,但由于业主本身在事故中也会遭受重大损失,资金往往不充裕,有的业主甚至为逃避责任而采取隐匿、外逃等手段;二是政府财政,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此的资金量有限;三是保险赔偿,即公共场所的业主在投保火灾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内获得赔偿。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在加强消防管理的同时,探索建立因他方责任而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补偿机制,对于调节火灾事故中各方的关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要。

  据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最近制订了《大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营业场所必须参加火灾责任保险,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其实,早在几年前,我市就已开始试点实施火灾责任保险,但由于没有强制性,这一保险市场至今仍近乎空白。此次我市全面实施这一保险将使以往的情况得到根本性的转变。据江山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介绍,原来的火灾责任保险条款受害人的赔偿额最多仅为3万元,而且免责条款多达10条;此次,保险经纪公司与我市各大财险公司通过积极的协调,站在投保者和被保险人的立场上,对原责任条款内容进行了拓展。如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公共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所雇佣的员工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在今后的火灾责任保险中作为扩展条款被列入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在原条款中是除外责任,在今后的保险中则会将“重大过失造成……”从除外责任中删除,这对被保险人意味着,如发生事故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概率增加了。同时,保险的收费标准比以往细化了、降低了,而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数额则由原来的3万元增加到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也就是说,受害者最高可以得到10万元的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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