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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正待审议 市民购车应当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8:52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15日讯(记者卓上雄实习生罗小芸)据有关人员今天透露,我省有关部门就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目前已拟出有关规定,待省政府审议通过后便能正式发布实施。据该规定,我省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有关具体的通行问题,则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方案。

  那么,电动自行车获准登记,是否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就可以在全省任一条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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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也就必须对电动自行车”解禁“了呢?回答是:不一定。省车管所副所长陈雄说,就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使用,人们应该明白以下3个问题。

  一是登记管理不等同于全面通行。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他说,据上述规定,省级政府只是确定应当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的种类,并明确这些车只有在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但绝非等同于这些车就可以什么路都可以走,这里面可能存在一个限行的问题。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车辆的行驶范围作出划定。如海口城区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实质上就是一种局部限行。

  二是借道行驶不等于占道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陈雄说,根据上述规定,电动自行车正常情况下应该在非机动车道里行驶,只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才能进入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这实质是一种“借道”行为,在行驶至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时,须及时回到非机动车道里行驶,否则就形成了违法占道行为。

  三是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带(载)人

  陈雄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50CC以下的轻便摩托车,除驾驶人本身外,不允许带(载)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也很有可能参考这一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带(载)人作出同样规定。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只能由驾驶人一个人乘坐,再搭载就属违反规定。

  作者:卓上雄 罗小芸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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