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退赃不究”成为腐败“保护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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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0:08 温州都市报 | |||||||||
陈军 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琢磨出一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锦囊妙计”,称作“反腐特别行动”,即“一二三工程”。近日已建议全国人大、中央纪委、高法、高检、监察部等机关组织实施。其中一条规定是:设立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退赃者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匿名退赃(也可由亲友代退)。退
对于如数退赃后所有问题既往不咎的这条规定,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这种制度不可避免地会给某些行贿或受贿者以可乘之机,他们完全可以先实施贿赂行为再说,如果一旦被人发现,则可以迅速地利用“退赃不究”的规定加以解脱。对于贪官来说,有了“退赃账户”和“退赃不究”的规定,等于又多了一把“保护伞”,一旦有风吹草动或苗头不对,他们就把“吃”下去的钱“吐”出来,或在规定期限内往“退赃账户”里“放点血”,仍可视为主动退赃,这样便可安全过关,高枕无忧。再者,如果对存入“退赃账户”的财物可以不问其由来,那么不仅有可能使受贿者逃脱法律责任,同样也让那些行贿者逃脱了法律责任,这也就使得他们有可能因此而有恃无恐,更大胆地用金钱来谋取不当利益。 从刑法角度分析,大多数将钱缴入“退赃账户”的人,在收受钱款时主观上已有受贿的故意,他们的行为理应构成受贿罪。但是,“退赃不究”制度却可以使这些人不受法律制裁,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预防犯罪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地将防线前推,而不是后移。“退赃不究”实际上是用事后的补救措施代替了事先的防范措施,这是“退赃不究”带来的一个最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有关部门应谨慎从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