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一企业非法使用童工被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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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1:12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阚贵福 脱建勇 记者 张璐)日前,浦口区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了一起非法使用童工事件,对使用童工的南京某实业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目前,该童工已被送回原籍。 今年4月20日,位于浦口的南京某实业公司职工高某、秦某、周某,分别向浦口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无故拖欠他们的工资,同时还收取了周某押金250元。
浦口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认定高某等3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在调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这家企业收取了包括周某在内的53名职工50元至2000元不等的押金,涉及金额2.91万元。同时,该企业还使用了一名不满16周岁的童工。 据了解,今年2月,经人介绍,这个姓秦的16岁女孩和其母一起到该公司干机工。应聘时,秦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该公司负责人也没有认真审验该女孩的真实年龄,并没有办理任何劳动用工手续,就让该女孩在此工作,并承诺工资以计件形式支付。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只支付给秦某工资289元。 经了解,这名女童工来自安徽来安。经当地派出所核实,她是1988年7月2日出生的,至今未满16周岁。 至此,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非法收取保证金等违法行为被查明。浦口区劳动监察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支付所欠投诉人的工资,退还所收保证金2.91万元,并将童工秦某送回原居住地。同时对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处以1.5万元罚款,对非法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新闻链接 禁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编辑 丹妮) 网站地图 浏览帮助 广告发布 合作伙伴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南京报业网,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