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反“就业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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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1:16 南京日报 | |||||||||
【江苏商报报道】“相貌端正”、“高学历”等泛滥于招聘广告中的就业歧视标语将有望减少,记者昨日从省十届人大十次会议上获悉,江苏将立法反对“就业歧视”,并对再就业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就业援助。 在今年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苏州代表团顾莹惠等11位代表和南通代表团陈心万等10位代表提出了“制定《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议案。他们认为,面对越来越严
顾莹惠等代表建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等基本权利,还要有明确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准入制度,着眼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而非限制劳动者进入。他们还提出,失业保险的功能应当从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济为重点向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的重点转化。 陈心万等代表还建议,《就业促进条例》应对再就业弱势群体规定就业援助措施,如对不同年龄下岗职工实施不同的就业政策,年龄在25岁到35岁间的以市场为主,辅之以政府的职业指导、培训和资金税收的支持;对年龄在35岁到45岁间的中年人以半市场半政策扶持为主,引导进入非正规部门就业。 昨天,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认为,目前江苏省的就业压力依然较大,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同时并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与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并存。同此,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等阻碍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故建议待时机成熟时,将该项立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商报记者韶静(3版《商业快讯》)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