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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门》续集惹官司 拍摄方制作方被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9:39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郭宝昌拍摄的《大宅门》续集侵权为由,将续集的拍摄方和制作方共6家公司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昨天,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郭宝昌为电视剧《大宅门》剧本的作者,1996年深圳海王公司与郭宝昌签订合同,约定由海王公司享有《大宅门》的著作权,后海王公司又将《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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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给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但据其调查,由各被告合作拍摄制作的《大宅门》续集在未经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多处使用与原告拥有版权的《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并公然销售侵权产品和授权电视台播放该续集,其行为侵犯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据此,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0万元。

  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认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除约定他拥有《大宅门》15%的售后利润外,海王公司还应支付版权转让费50万元,但海王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因此该版权转让无效。与此相应,中视传媒也就不能取得《大宅门》的版权。此外,即使版权发生转移,郭宝昌也拥有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的权利,因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续集的创作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在《大宅门》首映前,郭宝昌不得发行与《大宅门》情节相似的作品。这意味着在《大宅门》播映后,郭宝昌有权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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