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某村原治保主任在一粮站购买十多万元物品后没按时还款,因合同上有村委会公章,粮站老板诉诸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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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1:34 大连晚报 | |||||||||
金州区某村原治保主任在一粮站购买十多万元物品后没按时还款,因合同上有村委会公章,粮站老板诉诸法律村委会被判替治保主任“埋单” 本报讯2002年1月,金州区某村治保主任李某在一家个体粮站购买了大米、面粉、豆油等共计14157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此粮油款于同年3月底前付清;到期不还,应付总货款的千分之七给予补偿。李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以后,
今年1月,多次索要欠款不成的王老板将该村委会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给付粮油款10万元和利息、赔偿金15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村委会辩称,粮油款是李某个人所欠,据说这些粮油是大连某实业总公司买的,应该由他们还。虽然李某是当时的村治保主任,加盖了本村的公章,但公章不是村委会指派的保管人加盖的,经手人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村委会与王老板没有发生过买卖,不能同意王老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同时兼任大连某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过金州区审计局对大连某实业总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确认,该公司欠王老板粮油款10万元。 法院认为,因单位公章是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加之与原告签约的经手人李某时任村委会治保主任,所以原告相信与签约的李某有替村委会采购的权利。即使李某在订立粮油买卖合同时没有经村委会讨论,擅自签约,违反了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但该规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责任。没有请求实际购货人大连某实业总公司付款,是原告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委会给付原告王老板粮油款10万元及赔偿金15400元。本报记者静河通讯员 德伟 延太 本报讯2002年1月,金州区某村治保主任李某在一家个体粮站购买了大米、面粉、豆油等共计14157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此粮油款于同年3月底前付清;到期不还,应付总货款的千分之七给予补偿。李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以后,他分3次还了部分欠款,但还剩下10万元没还。个体老板王某见李某仍不还款,到村委会索要欠款。村委会告诉老板,李某现在已不是村治保主任了,李某欠款是他个人行为,村委会不偿还。 今年1月,多次索要欠款不成的王老板将该村委会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给付粮油款10万元和利息、赔偿金15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村委会辩称,粮油款是李某个人所欠,据说这些粮油是大连某实业总公司买的,应该由他们还。虽然李某是当时的村治保主任,加盖了本村的公章,但公章不是村委会指派的保管人加盖的,经手人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村委会与王老板没有发生过买卖,不能同意王老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同时兼任大连某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过金州区审计局对大连某实业总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确认,该公司欠王老板粮油款10万元。 法院认为,因单位公章是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加之与原告签约的经手人李某时任村委会治保主任,所以原告相信与签约的李某有替村委会采购的权利。即使李某在订立粮油买卖合同时没有经村委会讨论,擅自签约,违反了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但该规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责任。没有请求实际购货人大连某实业总公司付款,是原告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委会给付原告王老板粮油款10万元及赔偿金15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