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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前河马咬人案开审 证人否认写过证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1:55 北京娱乐信报


手捧遗像的妇女是死者的姐姐刘淑芬。


  现场

  姐姐手捧妹妹遗像出现在法庭

  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审北京动物园河马咬人致死案。上午8时45分,一位身材微胖的中年妇女出现在法庭门口。她手捧一幅少女照片,照片上的少女清秀端庄——这就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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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键人物,31年前死于河马之口的刘淑兰,去世时年仅17岁。手捧遗像的妇女是死者的姐姐刘淑芬。刘淑芬表示,因为母亲张钰珍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卧床六年,因此她代替母亲出庭。北京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国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开庭后,刘淑芬将妹妹刘淑兰的遗像放在原告席上。这幅遗像伴随着整个庭审前后,使现场气氛显得更加严肃而沉闷。

  庭审辩论出现三大焦点

  庭审辩论中原、被告争执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三十年前的案子现在才告上法庭,这是否还在“诉讼时效”之内;二是当年动物园的上级单位北京市园林局,是否有过“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再履行赔偿”的承诺;三是被告北京动物园出具的一份证据显示,当年在园林局工作的田庆株填写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报告表》,其中一栏写有“违反动物饲养操作规程进入兽舍被河马咬伤”的字样。但田庆株在昨天出庭时肯定地说,这张表不是他填写的,签名也是假的。

  焦点一

  案件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

  开庭之初,北京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顾问王厚岩就对该案的诉讼时效提出质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1年,虽然还规定可以从权利人知道被侵害起计算,但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刘淑兰被河马咬死是在1973年6月,《民法通则》在1987年实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实施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不能适用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该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但刘淑芬及其代理律师刘卫国则辩称,案件的核心是动物园支付的每年2000多元生活补助金不能满足刘淑兰母亲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母亲才提起诉讼,这件事的发生时间为2003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本案是已经履行的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约定的主要条件没有出现,其全部赔偿才没有兑现,但双方一直在履行当初的承诺,并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二

  动物园当时是否承诺有赔偿

  “园林局的代表向家属承诺,以未领抚恤金作为证据,以后国家有政策,可以按新规定执行。”原告提出的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呢?

  当时参与处理刘淑兰善后事宜的原北京园林局劳动处干部田庆株在法庭上证实,刘淑兰出事的时候,他正和负责安全生产的干部召开会议。听说实习生刘淑兰出事的消息后,他们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后刘淑兰因抢救无效死亡,园林局派出李长德、田庆株等干部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因为没有可供参照的法律法规,当时又处于“文化大革命”末期,园林局、动物园和刘淑兰所在技校领导们不敢擅自作出赔偿决定。于是,园林局的代表就向受害者家属承诺,以未领抚恤金作为证据,以后国家有政策,可以按新规定执行。

  “我们赶到时看到河马已被赶进水里,刘淑兰倒在地上,身下血迹蔓延一米多。我和同事去扶刘淑兰时,她微微睁开眼说了一句话‘别把这个消息告诉我妈妈’!”

  但田庆株的证言被被告方否定,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表示,他们对刘淑兰的死亡做了一次性的赔偿。为此,他们还向法庭出示三份证言——原园林局人事处处长史滨涛说:“此事是我亲自处理的,当时是一次性彻底解决的,没有留下尾巴,根本没有田庆株所说的‘等国家有政策规定时解决’这回事,更没有承诺一说。”当时的动物园党委委员林伯衡也说:“向党委汇报处理结果时,是一次性处理完毕,没有遗留任何尾巴,更没有承诺什么。”园林局技工学校副校长杜锦也作了“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的证言。

  焦点三

  证人否认证据是自己写的

  此外,刘淑兰的死亡原因也成本案争论的焦点。

  刘淑芬出示多份证据证实,事发当天,刘淑兰听从动物园正式职工的吩咐后,到河马馆扫兽舍,在她打扫卫生轰麻雀的过程中,惊醒了正在休息的河马。河马爬上岸向她追来,刘淑兰扔下扫帚就跑,结果被河马咬伤致死。田庆株证实,河马馆里堆放着许多草料,经常有麻雀来啄食草籽并在草料上拉屎,河马吃了被鸟粪污染的草料会影响健康,所以刘淑兰轰鸟是出于工作目的,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

  动物园方面则完全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刘淑兰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因为她擅自进入兽舍捉鸟,结果惹恼了河马,导致被咬伤。为此,他们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称,这是当年负责园林局安全和劳动调配工作的田庆株报给北京园林局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报告表》,其中一栏写有这样的内容:“违反动物饲养操作规程进入兽舍被河马咬伤。”田庆株仔细看完这张表后,向法官郑重提出“这表不是我填的,签名也是假的”,因此申请法庭做笔迹鉴定。

  因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信报记者 谢德良/文 张 珂/摄

  往事再现

  1973年6月5日下午4时左右,当时在动物园实习的刘淑兰正在河马馆清扫兽舍,河马突然上岸,将猝不及防的刘淑兰咬成重伤,刘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园林局当时确认刘淑兰为因公死亡,给其家属200元丧葬费、500元营养费作为慰问。

  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告诉记者,当时动物园的领导说,因为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抚恤金标准,所以先不发抚恤金。但园林局代表向家属承诺,一旦国家出台相应政策,他们可以按新规定向家属发放抚恤金。后来又经过刘淑芬多次反映,园林局从2000年到2003年先后以困难补助的名义给付刘淑兰母亲6800元。

  刘淑兰的母亲认为,近几年我国已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最高法院也推出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家属要求动物园给付刘淑兰死亡赔偿金277652元,每月支付其生活费463.5元,赔偿1973年7月至2004年4月原告已经发生的费用164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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