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来稿不退”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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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3:05 新京报 | |||||||||
稿件作者要求赔偿损失2万余元,法院判决赔偿印刷费用181.5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智勇亚娟)因未退还不采用的书稿,北京出版社被判赔偿文学爱好者罗先生181.5元。昨日,西城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据罗先生诉称,2002年9月19日,他将自己的两部文学作品寄给北京出版社,作品末尾
为此,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版社返还上述两部文学作品,如不能返还,则要求赔偿损失21834.4元。 北京出版社承认收到了罗先生寄来的两部文学作品。但该作品经审查不符合发表要求,所以3个月后予以清除。 出版社称,他们在收到罗先生的信函后,已对其作了答复,并将该出版社《十月》杂志上刊登的“来稿不予退还”的声明告诉他。既然向他们投稿,就应遵守其规定。 法院认为,罗先生并未指明要求在《十月》杂志上刊登,因此该杂志上的启事,对其行为无约束力。由于出版社已将其作品作为废稿处理,无法返还,故判其赔偿罗先生印制文学作品的费用181.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