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也可发“通缉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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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6:03 深圳商报 | |||||||||
私人也可发“通缉令”? 公司老板悬赏3000元“通缉”员工,律师指此举违法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实习生范晔)近日,在文锦北路洪湖公园大门口出现了一张特殊的“通缉令”。发出这份“通缉令”的并非公安机关,而是一名公司老板。该
“私人通缉令”贴到公园门口 昨天上午,记者冒雨来到文锦北路洪湖公园大门口,目睹了这张“私人通缉令”。记者看到,这张“私人通缉令”张贴在公园门口的一根立柱上,整个画面是一名男子被放大的头像,在最下端位置印着这样几行黑体字:“曾某某,广东揭西县某某镇人。该人在我厂工作期间,盗窃公司财物外逃。如有能够提供线索者,奖励人民币3000元。”落款联系电话是“136”打头的手机号码。这张“私人通缉令”还公布了被“通缉”的曾某的身份证号码,从身份证号码得知曾某现年24岁。 有市民认为:此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这张“私人通缉令”背后隐藏着什么故事?记者按照上面预留的手机号码拨打对方手机,却被告知“已关机”。在洪湖公园门口开零食店的女老板告诉记者,6月3日公园荷花展开展时,“私人通缉令”就贴在那里了,游客进出公园大门时,都会凑上去看几眼,然后会再议论一番。记者在现场采访了几位市民,有市民对这份“私人通缉令”表示接受,认为当事人(曾某)“年纪轻轻就做坏事,应该贴出来让大家都知道”。而更多市民则对这种“私人通缉令”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私人通缉令”真实性无法判断,可能侵犯他人(指被通缉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擅贴“私人通缉令”违法 广东圣典律师事务所华光律师认为,在社会生活中,虽然许多当事人发布“私人通缉令”或“公民个人悬赏缉凶”,有其合理的动因,甚至有时还给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带来了一定帮助,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属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来审视,“公民个人悬赏缉凶”也好,“私人通缉令”也罢,都因为不同程度地存在“通缉”的性质而违法。通缉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发布通缉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法律禁止其他任何法律主体包括公民个人来行使这一权力。其次,“私人通缉令”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因为在真实性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公民人身安全和名誉可能受到“私人通缉令”的侵害。(请报料人李先生领取报料奖100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实习生范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