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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枪手”撞破道德防线(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15 沈阳晚报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法正式实施,其取消了单位或村(社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受到诸多好评。不过随之而来的婚检率骤降等问题也让新婚姻法遭遇了不少尴尬。6月15日,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播出的离婚“枪手”的消息,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婚姻法漏洞的关注。此消息发源地———沈阳市大东区婚姻登记处也一时而为国人所知。6月15日下午,记者就离婚“枪手”进行了多方采访———

  事件回放:离婚“枪手”现身沈阳市

  6月15日下午,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何玉昌向记者介绍了发生在沈阳的几起离婚“枪手”事件。

  事件一:5月24日,一对男女来到沈阳市大东区婚姻登记处要求补办结婚证书并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在核对双方身份证照片后,已准备给其办理手续。但在此间,工作人员突然发现身份证上的女子嘴边有个痦子,但来办理离婚的女子却没有。于是,工作人员再三追问下,女子终于承认是替双胞胎妹妹来办离婚手续的。

  事件二:几天后,还是大东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给一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证件照片和女方本人相貌不符。对此,女方解释为:“曾做过整容手术”。但当工作人员建议两人在登记处重拍照片时,女方却找理由消失了。事后得知,该女子也是离婚替身,真正离婚的女方在国外,为了省去上法院和回国的麻烦,便找了“枪手”来帮忙。

  目前,沈阳发现了十几起类似的案例。

  追根求源:方便“结离”惹的祸

  谈到离婚“枪手”产生的原因,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何玉昌分析说,自从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离婚登记取消了由单位或村(社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等多项繁杂手续,办理结、离婚手续的过程更人性化、更方便,尤其是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少了以往对离婚原因调查、夫妻双方调解等方面的内容,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只需带上结婚证,双方到场即可办理。“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为这些办离婚找替身的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何处长认为,“没有行政部门的调查和证明,有些人抱着‘没人知道’的心理,找到与配偶长得相像的人来替代,申请离婚登记。在大多数离婚替身事件中,当事人都以‘离婚双方同意但有一方不能到场才找人替代’为借口,当然在此类事件中并不排除也有人隐瞒对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例如申请贷款买房、出国留学甚至为了获取某些不可告人或不正当的利益才出此下策。”

  离婚“枪手”:引发多方争论

  离婚“枪手”事件出现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担心,如果只是因为夫妻双方中一方不能到场、为图方便而找替身办离婚似乎还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出现的问题也仅是道德范畴。但如果有人并不是简单图方便,而是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另有所图,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替身来办离婚,那后果将会怎样?一旦婚姻登记处被蒙骗过去,所造成的后果又将由谁来承担?

  还有人质疑,这种找替身办离婚的行为显然是蓄意欺骗,那么这种欺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夫妻双方如何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伤害?面对这些问题,市民政局、律师和法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民政局: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何玉昌处长认为,尽管离婚“枪手”现象还算少见,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依然不容忽视:首先,如果当事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替身申请离婚登记成功,凭借离婚证进行进一步欺骗或伤害不知情方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知情方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失。其次,如果将通过欺骗手段得来的离婚证用于申请出国,一旦被国外的相关审批部门查出,势必影响中国人、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律师:即使“枪手”作弊成功,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武晓波律师认为,目前在中国的刑法中,对危害不大、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未对这种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离婚“枪手”现象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出现的新问题,现有法律对于这种行为没有出台相应处理办法。即便如此,但武晓波律师用了“没有意义、愚蠢”来形容离婚“枪手”的行为。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登记双方必须到场,必须以到场双方当事人为准开具证明,离婚替身即使长得再像被替代人,也不能代表其本人。所以,与离婚替身所办理的离婚证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即是一种无效的证明,而依据这个无效证明所申请办理的其他项目,法律上也不予承认。因此,这种行骗的行为所达到的目的范围很窄,不具有普遍意义。同时,这种行为暴露快,一旦不知情方发现,只要到法院或民政部门申请撤消该无效离婚证明即可保护自身权益。只要民政部门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任务,只要不存在过错,民政部门就不承担因离婚“枪手”造成的相应后果。因此,虽然目前对离婚“枪手”行为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但只要婚姻登记部门和个人对此现象提高警惕,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有限。

  法官:离婚“枪手”侵害了不知情方的姓名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月丽告诉记者,民法通则有关于保障人身权的规定,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离婚“枪手”的行为属于侵害了不知情方的姓名权。目前,沈阳已有因离婚替身而引起的法律纠缠,但大都通过民事法律诉讼得到协商解决。

  提醒:提高警惕杜绝假冒

  虽然离婚“枪手”成不了大气候,但沈阳市民政局仍然高度重视此类现象。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做好审查工作的同时也希望申请离婚登记双方最好在现场照相。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也会向当事人讲清:办理登记绝不能出现任何失误,如果冒名顶替是要负责任的。

  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武晓波律师认为,虽然简化结、离婚程序是好事,但以往申请离婚登记中有些审查程序还有必要再次提出,如离婚双方的单位是否知道此事、身份证明是否准确等,这些都可以防止离婚“枪手”现象的产生,以提高夫妻双方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从个人角度讲,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对配偶全方面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

  后记:虽然申请离婚登记的程序简单化了,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不能“简化”,婚姻的维持不仅需要爱情,更需要道德,还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所以,无论是牵手还是分手,无论是“围城”里的还是“围城”外的人们,婚姻是人类爱情和感情的鉴证,既然我们以认真的态度开始,结束也请以严肃的态度面对,因为婚姻不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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