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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缺失,罩在校园的阴影(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15 沈阳晚报
周红

教师收钱时被录入镜头

莫纪宏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在北京市,有两名教师,一个以各种理由向45名学生家长借钱31万多元,然后销声匿迹;一个以让学生当区三好学生为由向学生家长索要钱财。

  班主任向家长借了钱

  王惠家住北京市崇文区,前一段时间,她女儿所在学校———北京市龙潭中学的班主任周红老师,总是找借口向她借钱。2002年夏天,周红第一次找到她,说他妈妈病了,急需2000元钱。而王惠和丈夫都是下岗工人,她每月收入900元,靠给别人看孩子得来,一家三口就靠这些钱生活。虽然如此,王惠还是毫不犹豫答应了老师。半个月后,双方约好的还钱日期到了,王惠给周老师打电话,周老师说再容他半个月。又过了半个月,周老师仍然说没钱。就这样,一年过去了,王惠又试着打电话要钱时,周红家里的电话没人接,手机也不开。女儿说,周老师已经好久不给他们班上课了。

  王惠来到了学校,学校说周红借钱纯属个人行为,跟学校没有关系。校方还说,学校对周红的工作不满意,已经解除了与他的聘用合同,周红现在去了哪里,学校也不知道。经警方的努力,抓获了周红。

  经讯问,周红承认自己向学生家长借了钱,并说借的钱一部分在赌博时输了,其他的钱都花掉了。作为班主任,他和学生家长们打交道比较多,他每次都把和自己关系融洽的家长作为借钱对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向45名学生家长借过钱,借款金额为31万多元。在此期间,没有一个家长拒绝过周红的要求。2003年10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周红不服,提出上诉。两个月后,二审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给好处就能当上“三好生”

  不久前,赵中元接到外甥赵瑞的一个电话。赵瑞在电话中带着哭腔说:“舅舅,这太黑暗了,太黑暗了!”赵瑞是北京市清华育才实验学校高一的学生,今年3月,通过班里集体投票,他被推选为区三好学生的候选人。一天晚上,他被叫到韩振聚老师的办公室,学校评选三好学生的事由韩负责。韩老师对他说:“要想当上区三好学生,你还有很多不足。还要再努把力,你的家长也要努努力。让你的家长给我来个电话。”

  和韩老师谈完话,赵瑞心里很不平静,他感觉到韩老师在暗示什么,可又不敢相信。平时,赵瑞最信赖舅舅赵中元,就打电话把心中的疑惑告诉了赵中元。赵中元拨通了韩老师的电话。电话中,韩老师告诉赵中元,如果评上区三好学生,不仅高考的时候可以加分,还可以优先入党,班里只有一个名额,虽然赵瑞表现不错,但班里还有一个同学比他的条件更好。赵中元就问韩老师:“您就直接告诉我应该怎么办吧。”韩老师沉吟片刻说:“拿1000元钱,4条好烟。”挂断电话后,赵中元既气愤又矛盾。思来想去,赵中元做出一个决定,暂时答应韩老师提出的要求。随后,他立刻把这件事告诉了在一家报社当记者的朋友。赵中元和韩老师在学校门口见面的一幕被记者摄入了镜头。第二天,一篇题为《学生评三好生老师索金一千五》的文章和韩老师收钱的照片赫然出现在报纸上。随后,学校撤销了韩振聚学校团委书记的职务,撤销了他政教主任的职务,并把他开除出了教师队伍。

  就此案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央电视台记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莫纪宏教授进行了采访。

  说法之一:学校有管理责任

  记者:在第一个案例中,钱是周老师在任课期间向学生家长借的,那么,学校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莫纪宏:学校有对教师进行管理的责任。学校如果发现家长不断举报老师可能存在诈骗行为的话,此时学校就应去过问,如果发现有刑事问题,就应该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从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角度来考虑,一个是学校要制定好教师守则、道德准则,法律没有规定的学校也要加以规定。

  说法之二:索要钱财是受贿

  记者:在第二个故事中,韩老师以让赵瑞当区三好学生为由要求家长出钱,他的行为应当是什么性质?

  莫纪宏: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利用职务便利来收取他人钱财的情形,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他的情节比较轻,可能要受到行政处分,当然他只收了1500元钱,可能还不属于犯罪,但他确确实实已经构成了受贿行为。

  说法之三:学校违约当赔偿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它们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说,公立学校的老师可以构成这两个罪的主体,但是,私立学校的老师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这些行为应当怎么看?

  莫纪宏:私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关系。只要是合同关系,学校多收了费用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只能认为是违反了合同,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学校和老师为被告,要求其赔偿因为学校的违约行为对学生造成的相应损失。

  说法之四:教师行为应规范

  记者: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制止他们利用教师的身份为自己牟利呢?

  莫纪宏:教师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教师法》尽管是一种行政性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教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学生和家长收取钱财,如果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这种行为也是应当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学校也应当在这种事情上,果断采取行政措施,制裁这种违法行为。(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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