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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址选在民居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30 解放日报

  只因选址不当,“豪享来”准备了一年多的餐饮连锁店最终未开成。“豪享来”将房屋出租方林先生兄弟俩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租赁关系解除,“豪享来”收回押金并获装潢补偿费44.3万元,但同时又需支付对方租金63.8万元。

  林先生兄弟俩在浦东齐河路有套门面房,2001年7月12日,豪享来餐饮公司与兄弟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林家兄弟将该房屋租赁给“豪享来”公司,用于开设餐饮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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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合同签订后,“豪享来”于当日支付6万元押金,后又支付租金18.25万元。拿到房屋后,“豪享来”开始按餐饮业标准装修,并将排油烟系统安装在房屋的二楼屋顶。

  2001年11月16日,“豪享来”将有关环保等方面的材料上报管理部门审批。

  期间,齐河路门面房周边的居民对沿街开设餐馆提出强烈反对,因此管理部门最终未批准“豪享来”的申请。

  开店不成的“豪享来”开始停付租金,并要求林家兄弟赔偿装修费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去年初“豪享来”起诉到法院,林家兄弟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索要租金。

  法院审理期间,经评估认定,“豪享来”投入房屋装潢的费用为88.6万余元,房屋内的设备价格为32.2万余元。市一中院认为,“豪享来”与林家兄弟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豪享来”根据林家兄弟提供的位置,安装的排烟系统未经环保批准,无法实现“豪享来”租赁该房屋的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租金费用,按照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各半承担。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报通讯员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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