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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断他人手还称正当防卫故意伤害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5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桓台6月16日讯(记者 张欣 通讯员建伟丽霞)因发生争执,付某将庞乙的左手砍断,6月7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庞乙医药费、伤残补偿费等经济损失4.6万余元。

  2003年9月8日下午,桓台县起凤镇农民付某骑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本村村民庞甲相撞,当天18:00许,庞甲与庞乙等数人来到付某家,在门外叫骂砸门。付某拿着一把自制带锯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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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出来,冲着人群一阵乱抡,将庞乙的左手砍断。经鉴定,庞乙的伤情构成重伤。

  付某认为,自己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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