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投案自首法院从轻发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01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通讯员张阿久)因八年前行窃,一直备受心灵折磨的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日前,象山县人民法院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995年7月1日晚,家住象山晓塘乡某村的黄某与杨某(已判决)在同村金某家窃得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625元的黄金项链一根、银圆两块。案发后,杨某很快被判刑,而
2003年10月29日,经过八年煎熬的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 因为该案系发生在“97刑法”施行以前,“97刑法”比当时的刑法(即79刑法)量刑要轻,为此象山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不认为犯罪或者按新刑法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刑法处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 |||||||||